根据《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弱视定义为:“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矫正后仍然≤0.8(国际标准视力表)者均列为弱视。”该标准一方面指出了由于各种眼部及神经系统疾病导致的视力低下不属于弱视,另一方面明确了要充分矫正屈光不正后才能诊断弱视。同时指出在诊断弱视时应该考虑到年龄发育的因素,降低低龄儿童的视力达标标准。
在视觉发育期内,各种干扰眼睛捕获外界视觉刺激的因素都将严重影响视功能的发育从而形成弱视,根据这个标准,弱视的病因主要有5类。
1.由于双眼程度相近的屈光不正未能及时矫正导致的屈光不正性弱视。
2.由于双眼屈光程度相差较大未能及时矫正导致的屈光参差性弱视。
3.有斜视,又不能两眼交替注视而导致的斜视性弱视。
4.各种原因使外界视觉刺激不能进入眼内形成的形觉剥夺性弱视,如有白内障、角膜混浊、上睑下垂、长期人为遮盖眼睛等情况。
5.先天性弱视。
弱视的发病率较高,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统计资料中显示,儿童发病率是3%~4%。弱视不仅造成患儿单眼视力低下,色觉发育异常,而且导致双眼单视功能障碍,不能具备完善的立体视觉。双眼重度弱视时还会影响儿童运动系统、手眼协调性等全面发育。如果弱视不能在视觉发育期得到矫正,将会影响患者成年后的择业与生活质量。
弱视主要在出生早期形成,愈早治疗效果愈好。针对不同病因是治疗弱视的根本,如及时矫正屈光问题,及时消除形觉剥夺因素,矫正斜视等。同时结合病例特点,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健眼遮盖和弱视眼的精细目力训练,可以促进视力的快速发育。
弱视治疗是一项长期的连续性工作,有些病例要持续几年的时间,特别需要儿童的耐心坚持和家长的耐心监督。在治疗期间要注意定期复查,如果在视觉发育敏感期坚持了正确的治疗,视力确实长期不能提高,则需要进一步进行眼部疾病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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